关于二级建造师的行政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申请与审批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与续期
二级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续期。
考试与资格
二级建造师是指具有中级职称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在建设项目中负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业人员。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需通过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证书。
执业行为与职责
二级建造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和管理工程项目。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和组织实施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并执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方案及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等。
违规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跨地区执业
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此外,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二级建造师的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维护公众利益和工程质量安全。建议相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自身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