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下: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督导实施。
掌握安全动态,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禁止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禁止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禁止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禁止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禁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如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若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或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将受到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
若因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建议安全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执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