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行政制度主要涉及注册管理、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等方面。
注册管理
根据《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造师必须通过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范围按照相关附件执行。
注册建造师的资格条件和职责权利也在相关规定中明确。
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程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处分、行政调解、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纠纷解决程序通常为先复议后诉讼,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二级建造师的行政管理体系,旨在确保建造师的专业性和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