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包括:
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监督工程质量,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按时交付工程、保证工程质量等;
对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或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行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
参与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判定,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施工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等相关资料;
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如提供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提供工程资料等;
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审查施工方案、监督工程进度和安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整改;
审查施工图纸;
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和说明,处理矛盾,以确保合同圆满执行,但无权修改合同;
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下发;
当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拖期时,有权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快纠正;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
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提出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
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
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
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检查违约事件;
31.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
32.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认可权;
33. 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权;
34. 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设计错误的权利;
35. 工程结算的否决权;
36. 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发布停工令。
这些权利保障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