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执业资格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171号)执行。
执业权利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执业义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技术能力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备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并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继续教育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