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
适用范围: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注册建造师,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条件和程序
注册条件: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无犯罪记录;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注册程序: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执业资格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171号)执行。
继续教育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注册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注销注册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议相关企业和人员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