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保险责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发包人(开工前投保)。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请的建筑师、工程师等)。
责任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工程。保险期限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的时间。
除外责任: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自然磨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盘亏、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一般为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工程。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但对旧机械设备不负考核期和维修期不承担责任。
除外责任: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的本身损失;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法定强制险,属于社会保险)。
鼓励: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法定非强制性,属于商业保险)。
建议
投保前:仔细审查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确保保险能够满足项目需求。
保险期限:确保保险期限覆盖整个项目周期,包括试车考核期等特殊阶段。
及时通知:在保险期限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调整保费或解除合同。
索赔流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提供必要证明,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出索赔。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分散风险,减轻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