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质量法规定

啥都懂点 · 2025-01-03 05:12:56

二级建造师在质量法规定下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检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当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告知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检验不合格的,修复后重新检查,工期和费用承包人承担。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也应负责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厂家)。

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以及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拨付工程款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参加,建管办、质监站监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完成各项内容和有完整资料。

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分包。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限制不合格的干预行为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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