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审理
行政诉讼期间,除特定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判决
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包括: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再一定期限内履行。
认为行政处分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对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裁决。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处分、行政调解等。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以上是二级建造师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