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拥有以下权力:
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和检查工程,协调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解释和说明合同文件,处理矛盾,确保合同圆满执行,但无权修改合同。
对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需签认,承建单位的工程变更需要求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施工单位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签认不影响设计单位所承担的技术责任。
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纠正工程进度拖期,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且多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况下,有权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在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承建单位复工报告,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必要时可建议业主更换承包单位。
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有权要求复试。
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检查违约事件。
总结来说,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拥有广泛的监督、管理和决策权力,旨在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调各方关系,及时处理违约事件,并有权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或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