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机关为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该规定不仅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还适用于交通部监理工程师和建设部监理工程师,分别由各自的主管部门批准颁发资质。
因此,对于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审批,应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如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可能涉及考试报名等事宜,但不负责最终的注册审批。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确保全国范围内审批标准和流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