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物权法

温爸闲谈 · 2025-01-04 04:12:25

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物权法部分主要涉及物权的种类、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一些关键知识点:

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和质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建工程可以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包括: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包括: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放弃质权、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出质人的权利包括: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这些知识点是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物权法部分的核心内容,建议考生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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