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业资格制度
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等。
注册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执业。
注册管理机构包括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执业行为规范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权利义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其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上签章。
法律责任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争议评审制度
争议评审制度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专家评审解决争议的方式,逐渐被国内工程建设领域接受。
国际互认与交流
负责实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和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互认。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合理性,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可能随政策更新而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