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管理权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确保承包商如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这包括合同物料的验收、评估工程进展并记录合同变更等。
工程质量管理权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有很高的要求,需要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达到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这包括对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等的检查、检验、评估等。
工程进度管理权限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应当保持警惕,并及时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包括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记录工程建设的历程等。
安全管理权限
建设工程中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必须严格。这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
审批和签认权
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下发。承建单位的工程变更需要求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施工单位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
监理工程师有权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监督、检查和管理权
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这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如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规定施工等行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
调解和处理权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如施工单位与业主、设计单位之间的纠纷等。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人员管理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复工和停工权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承建单位复工报告,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建议和决策权
当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拖期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并经多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建议业主更换承包单位。
综上所述,国际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拥有广泛的权限,旨在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符合规定,并协调各方关系,保障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