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民事诉讼制度

育儿课堂 · 2025-01-04 12:49:53

建造师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了解以下制度要点:

民事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和案件影响程度可确定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一方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且只能移送一次。

指定管辖: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可向受诉法院提出无管辖权的主张。

异议成立时,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时,驳回异议。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证据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证据提交:应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复印件或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诉讼时效

权利人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超过时效期间起诉的,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仍应受理。

审判程序

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

合议制度:涉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回避制度:涉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等的回避。

以上是建造师在民事诉讼中应了解的基本制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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