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了解以下制度要点:
民事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和案件影响程度可确定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一方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且只能移送一次。
指定管辖: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可向受诉法院提出无管辖权的主张。
异议成立时,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时,驳回异议。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证据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证据提交:应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复印件或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诉讼时效
权利人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超过时效期间起诉的,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仍应受理。
审判程序
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
合议制度:涉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回避制度:涉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等的回避。
以上是建造师在民事诉讼中应了解的基本制度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