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造师注销要求如下:
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建造师本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并现场亲笔签名的《强制变更(注销)申请书》。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提供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书面证明、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相关内容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注销注册时不需要提供)。
网上申报
注册建造师注销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需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出带条形码的注销申请表。
注销证书及印章
提供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和复印件。
审核与备案
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审查后的表格及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印章送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注销,时间一般在40天左右。
注销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建议:
在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前,请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注销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