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在检查火灾隐患时,主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以下是可以确定为火灾隐患的情形: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且不能立即改正的情况。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情况。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情况。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且不能立即改正的情况。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
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
此外,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具体步骤包括:
1. 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 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3. 符合直接判定、综合判定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的情况包括:
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通过这些规定和判定方法,消防工程师可以有效地识别和管理火灾隐患,从而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