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需要了解的关于抵押和质押的相关知识点如下:
抵押
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抵押人:将财产设定为债务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人,即被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抵押物:用于设定抵押权的动产或不动产。
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其他担保。
同一财产多重抵押受偿顺序: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都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
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凭证,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包括各种可以移动的财产。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益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益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质权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区分抵押与质押的不同点,包括标的物类型(动产与不动产)、占有权的转移(转移与不转移)以及受偿顺序(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等。这些知识点对于理解和执行相关合同条款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