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消防工程师标准

陈老师育儿 · 2025-01-06 04:29:01

考核认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标准如下:

学历与工作经历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7年。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8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2年。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5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7年。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再增加5年。

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

获得与消防技术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层级技术发明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5名)。

依法获得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火灾风险评估项目不少于2个。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安全咨询、评估项目不少于5个。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项目不少于15个。

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

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编写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及以上层级消防技术标准1项。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统一书号(ISBN)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2万字;或参与编写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6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5篇。

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7篇;或在地市级消防技术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10篇。

考核认定程序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于企业的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荐。中央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荐。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申报日期及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2012年)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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