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综合单价的调整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工程量偏差
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超过15%时,需要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是: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政策性文件变化
如果合同规定综合单价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期间的政策性文件变化进行调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性文件做出调整,但应注意文件时效性和现场工程量的完成情况。
设计变更
对于由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综合单价项目,一般需要由承包单位提出新的预算方案,由建设单位予以确定,未经确认的方案不应调整。
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对比
实际执行中,可以通过投标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对比,根据两个价格的差别幅度来决定如何调整综合单价。
公式调整方法
标底价×(1+15%)>投标价>{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均不调整综合单价。
投标价>标底价×(1+15%)时,工程量增加,则调低单价,按{标底价×(1+15%)}执行;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
投标价<{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时,工程量增加时,适当调高单价,可按{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调整;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
综合以上内容,综合单价的调整应遵循以下步骤:
1. 确认工程量偏差是否超过15%。
2. 根据偏差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综合单价。
3. 考虑政策性文件变化和设计变更对综合单价的影响。
4. 通过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对比,确定最终的综合单价调整幅度。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详细查阅合同条款和相关政策文件,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