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在注册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具体执业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管理等领域。
资格要求
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
执业责任
对所承建的工程负有直接责任,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管理规定
包括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等环节。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项目负责人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执业准入条件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施工要求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组织施工,保证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规定。
劳动用工管理
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禁止行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以上概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