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执业建造师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要求
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并且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建造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证书使用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执业范围
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这些规定确保了二级建造师的注册、考试、证书使用及执业范围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建议考生和执业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