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继续教育目的
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
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促进建筑行业发展
继续教育要求
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
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
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继续教育学分制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培训形式与要求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继续教育周期为三年一次,每次注册有效期内至少参加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如果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还需要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注册建造师在每次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且获得相应证明的,可以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次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合计不超过60学时。
培训单位管理
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或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将被取消培训资格。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需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其他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水平和工程质量,通过持续教育和培训,提升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