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下调。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示例
某工程的A、B两项土方工程,工程量均为16万m³,合同单价均为16元/m³,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1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
原合同总价:16万m³ × 16元/m³ = 256万元
实际工程量:16万m³ × 1.15 = 18.4万m³
新增工程量:18.4万m³ - 16万m³ = 2.4万m³
新增单价:14元/m³(经协商确定)
新增工程价款:2.4万m³ × 14元/m³ = 33.6万元
因此,一级建造师在处理工程变更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内容、市场行情及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等因素,确保变更价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