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复议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许可:
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经营自主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违法履行义务: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以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对调解人提起诉讼,只能对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此外,二级建造师成绩复议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考试成绩与个人估分差距较大
考试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问题,如试卷印刷错误等
具体复议条件和所需材料需要参照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