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在检查安全疏散设施时,需遵循以下要求: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当公共建筑仅设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时: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
除医疗建筑、老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最多建筑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使用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
疏散门的设置
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平方米;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米,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米;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疏散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主要包括房间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之间的距离、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厂房安全疏散距离即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需要注意: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规定增加5米;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按规定减少5米;当房间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时,按规定减少2米。
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了解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根据检查场所或建筑的使用功能确定疏散人数和疏散宽度指标(具体要求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六章相关内容),计算该场所或建筑每层(防火分区)需要的安全出口总宽度。
根据计算结果开展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安全出口的数量,计算每个安全出口需要的最小疏散宽度,逐一核实每个安全出口的宽度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同时检查安全出口宽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之间是否互相匹配。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建筑物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保护人员安全,并符合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