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产假政策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情况
如果生育过程中出现难产(如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等情况),可以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
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以增加产假15天。
流产情况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