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包括:
施工质量监督与检查: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范和标准。
安全生产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材料与设备检查:
对施工单位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施工进度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合同履行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工程变更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工程验收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验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验收。
质量保证体系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能够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资料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他工作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处理意见与指示:
出具处理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作指示。
参与工程变更审查:
参与审查工程变更,审查专业工程师提出的审查意见,签发变更工程费用增减小于200万元的较大、一般设计变更令。
签发开工令与支付证书:
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审核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上报审批。
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及时了解掌握本驻地办施工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和解决的方法。
组织抽检与试验:
组织对所监理的施工单位用于永久工程的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组织进行路基压实度、砼标号、砂浆标号等抽检试验。
监督检查履约状况:
组织合同(计量)工程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履约状况,对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在征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有权停止签认支付证书。
拒绝不合格材料:
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人员考察与撤换:
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检查违约事件:
检查违约事件。
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这些权利保障了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确保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