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以下是详细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待遇后,停发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其他待遇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及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从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结束,按自然天数计算。
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住院就医、更换辅助器具及住院康复治疗的交通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报销,其中交通费仅限乘坐火车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客运汽车的费用,危急抢救情况下可报销救护车费用,住宿费仅限往返时发生的合理费用,每人每晚不超过260元,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
这些赔偿标准旨在保障一级建造师工伤后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赔偿金额可能会受到职工本人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