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违约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以下是违约责任的几种主要形式和认定方法:
继续履行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前者由法律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约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
违约责任的担当方式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违约行为包括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本形式包括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免责事由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认定二级建造师的违约责任时,首先需要确定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其次需要评估违约行为对非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