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上岗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执业资格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171号)执行。
执业地域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职责与义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非是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年龄限制
注册建造师的年龄限制因地区而异,但通常要求注册建造师不超过65周岁,某些地区如湖北荆州禁止注册建造师超过65周岁。
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保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培训内容可能包括新的政策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知识等。完成规定的学时并获得合格证明后,建造师方可进行新一轮的注册。
企业资质与证书注册
二氧化碳排放管理员证需要注册在所在企业名下,且证书必须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全国范围内有效。
法律责任
作为专业的建造师,除了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如工程质量缺陷、安全事故等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造师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议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