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如果损失是由于设计错误导致的,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等:
这些因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的费用,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如果损失是由于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这些费用属于正常范围,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等有价证券的损失:
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不在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内。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这些损失由其他保险保障,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财产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监理工程师对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保险期限终止以前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的部分:
这部分财产损失也不在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内。
被保险人疏于管理而发生的损失:
如施工方法不当、设计错误、超负荷等,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必然发生的损失:
如机械磨损、维修检验等,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开工前或验收后的损失:
这些损失不在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内。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监理工程师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不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除非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恐怖袭击:
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监理人现场物质损失:
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应由委托人投保。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现场的人员伤害:
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不能包括监理人:
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其职责时,有一些损失和费用是明确不承担责任的。这些除外责任旨在明确监理工程师的保险范围和责任界限,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