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索赔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索赔范畴
经济赔偿:包括工作补偿费、差旅补助、工具费、材料费等。
工作补偿:因工作影响而要求的补偿。
精神损失赔偿: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同违约等。
索赔条件
必须是由于合同中的责任条款或法律法规引起的。
必须是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必须是合理的,即索赔金额必须与实际损失相符。
索赔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未答复或未作进一步要求,视为索赔已认可。
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阶段性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供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依据
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规划。
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合同双方认可的工期修改文件。
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
索赔证据
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和及时性。
索赔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不能零乱、支离破碎。
索赔的证据应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索赔证据的取得和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
合作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甲方、乙方以及其他相关方合作,共同处理索赔事件。
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甲方、乙方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等,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当严格遵循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及时、合理地提出索赔,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同时,应当注重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