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师管理办法

玫瑾家庭养育 · 2024-12-25 03:45:56

新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经于 2024年2月24日发布,旨在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该办法适用于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适用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管理制度: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级别管理: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生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考试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条件: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条件:

获上述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注册

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初始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聘用单位人员,也可以不是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单位拟变更时,应先将拟变更人员的注册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原注册部门。

执业范围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权利与义务

权利:

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参加继续教育。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法律责任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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