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可以下达停工令的情形包括: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
施工出现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发生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承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机构管理;
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
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因违规施工或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在发现上述情况时,应依法下达停工令,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确保工程恢复正常施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