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担保制度主要涉及 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几种形式。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和详细说明: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保证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资格: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责任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通常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担保方式
保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转移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
留置:债务人提供转移占有的动产,且该动产符合法定留置条件。
定金: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特殊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