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当事人平等: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或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目的性:
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多当事人一致性: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合同内容,不受非法干预,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
公平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磋商。同时,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和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如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合同终止后,也应履行相应的后契约义务。
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物特殊: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主体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登记的主体签订的合同无效。
国家管理型: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国家有强烈的干预色彩。
要式性: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法律对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
这些特点使得一级建造师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