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索赔通知的提交
施工承包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需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事件事由。
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应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要求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监理人处理索赔的程序
收到索赔通知书后,监理人应及时审查内容、查验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可要求提供原始记录副本。
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给施工承包单位。
索赔款项的处理
如果施工承包单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建设单位应在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发包人处理索赔的程序
收到承包人索赔通知书后,发包人应及时查验记录和证明材料。
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索赔要求被认可。
索赔款项的支付方式
如果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索赔款项应作为合同价款的增加,在当期支付。
如果承包人不接受,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竣工结算后的索赔
在办理竣工结算后,承包人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发生的费用索赔。
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正当索赔理由和证据
提出索赔时,应具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与索赔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权限,合理确定变更与索赔费用,控制工程造价。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参考最新的法规和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