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物权法规主要涉及物权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一些关键知识点:
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无须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绝对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义务内容是不作为。
财产权: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排他性: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但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物权保护方式包括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方式(如预告登记)。
这些知识点构成了对一级建造师物权法规的基本理解,帮助考生掌握物权的法律框架和具体应用。建议在实际学习和考试中,结合具体案例和法规条文,进一步加深理解和应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