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定金规定如下: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性质
定金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用于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须在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合同的履行,并为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严格遵守定金的相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时间,以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