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建设工程质保金的比例规定如下:
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 工程质保金是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则费用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
4. 质保金通常在工程建设完成前缴纳,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内退还。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政策的更新和调整而变化,具体情况应以最新的官方文件或法律法规为准。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请参考最新的政府公告或行业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