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相关条文包括:
合格标准
一建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即经济60分合格、管理78分合格、法规78分合格、实务96分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考试与注册
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执业范围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方面。
资格取得与注册
申请人需通过国家组织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需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获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方可执业。
权利与义务
一级建造师有权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造师业务、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一级建造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守职业秘密等。
教育与培训
一级建造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
法律责任
一级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包括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等。
注册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这些条文详细规定了一级建造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是从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