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经济变更

赫顿百知 · 2024-12-25 06:22:59

一级建造师经济变更主要涉及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包括变更的范围、变更权、变更程序、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变更的范围

通常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改变工程的时间或实施顺序。

变更权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负责实施变更。

变更程序

发包人提出变更(通过监理发出);

监理人提出变更(发包人同意);

变更执行(收到指示后,确定价格和工期)。

变更估价

估价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执行;

没有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且无相同及类似项目单价时,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出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审批。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监理人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没有适用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的,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这些内容构成了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主要框架,在实际工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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