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经济变更主要涉及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包括变更的范围、变更权、变更程序、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变更的范围
通常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改变工程的时间或实施顺序。
变更权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负责实施变更。
变更程序
发包人提出变更(通过监理发出);
监理人提出变更(发包人同意);
变更执行(收到指示后,确定价格和工期)。
变更估价
估价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执行;
没有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且无相同及类似项目单价时,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出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审批。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监理人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没有适用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的,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这些内容构成了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主要框架,在实际工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