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在工程交付后,对质量问题负有维修责任,具体保修期限和范围需遵循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级建造师的质保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约定。
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时,需同时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限、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损失赔偿
如果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具体包括: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保修期起始日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议一级建造师在工程项目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并在项目竣工时提交完整的质量保修书,以确保工程质量和业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