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变更估价涉及工程变更后价格的调整,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
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进行变更估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
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并由监理人按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这些原则确保了变更估价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透明性,有助于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减少合同纠纷。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进行变更估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