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在处理照明用电时,需要遵循以下规范和标准:
一般场所
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特殊场所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照明设备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现场金属架(如照明灯架、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垂直提升装置、高大脚手架)和各种大型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用电安全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临时用电工程的验收必须由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需要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细化检查能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防止因小故障导致大的安全事故。
环境保护
用电模式的选择应考虑到节能减排的要求,尽可能采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能电气设备,减少碳排放和噪音污染。
通过遵循上述规范和标准,二级建造师可以确保施工现场的照明用电既安全又经济,同时符合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