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索赔的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不能再对施工期间的事件索赔;最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任期内的事件索赔。
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标准施工合同中涉及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不能延长工期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物价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发包人原因试运行失败,承包人修复;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不能补偿费用的项目: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不能补偿利润的项目:文物、化石;不利的物质条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索赔证据
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施工现场记录;施工会议记录;工程照片;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检查和试验记录;汇率变化表;各类财务凭证;其他有关资料。
索赔处理中的其他要点
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拘留保存金或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些考点涵盖了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时需要掌握的关键知识和技能,包括索赔的流程、证据、法律依据以及诉讼时效等。通过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监理工程师能够更有效地处理索赔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