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备安全工程师的规定如下: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单位
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来提供支持和服务,以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