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通风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如下:
职责与资格
矿山通风安全工程师必须掌握通风系统设计、通风设备使用及安全监控知识,并通过资格考试。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风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并必须熟练掌握煤矿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管理与监督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决定、规定、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制定本矿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负责把好设计关,在开采设计和施工设计中,要落实上级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有关规定。
合理安排生产接替,平衡“抽、掘、采”关系,为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负责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并严格把好措施审批关。
负责通风管理安全工作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
组织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隐患排查,及时解决瓦斯治理问题。
组织召开通风管理安全工作专业例会,安排布置通风管理安全工作。
审批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有关报表,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通风管理安全工作、煤尘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通风系统
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应布置三条上(下)山,运输上(下)山、轨道上(下)山进风,回风上(下)山回风;运输上(下)山和轨道上(下)山应处于进风流中。
采区进、回风巷(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采区上、下山巷道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否则,不得验收投产。
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该巷道只能作为回风巷道,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非本安型电缆除外),并且巷道进出两端内5米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每旬应检查一次巷道通风、支护等情况,进入专用回风巷前要提出申请经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记录可查。
通风设施与标准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掘进巷道贯通时,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前,其它巷道在相距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瓦斯、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喷出或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井下空气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的O2体积浓度不低于20%,CO2不高于0.5%;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大于0.5mg/m3;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表6.0.1-1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不超过表6.0.1-2的规定。
其他
严禁“剃头”开采,即不得在没有形成完整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作业。
采区设计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治理、防尘、防自然发火、安全监控等内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通风安全有关规定和瓦斯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