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在质量责任方面有以下标准:
按图施工和遵守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设计修改必须由设计单位作出。
质量检验和返修
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检验标准应包括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检验不合格的后果不得用于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要求见证人(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和取样人(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的取样范围、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建筑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
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必须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业务,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执行强制性标准。
设计单位必须依法承揽工程的设计业务,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监理单位应回避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理业务。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明确各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并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